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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职业健康知识,防治职业病!

我国是世界上劳动人口最多的国家,2019年全国就业人口达7.75亿人,多数劳动者职业生涯超过其生命周期的二分之一。

早些年,劳动者外出打工或找工作,只要工资高什么脏活累活都可以做。很多人从事的都是高粉尘浓度的作业环境,用人单位为了节约成本,给劳动者提供的口罩只是简单的一次卫生口罩,工人们在高浓度粉尘环境下长期工作,几十年来粗放式发展中积累的职业病问题突出,很多人都患上了尘肺病。

这部分劳动者,因为个人法律意识不强甚至不懂法,很多人生病后都会选择辞职回家看病,大部分人都不知道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赋予他们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应该享受的职业卫生权利,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责任,法律可以给予劳动者充分的支持。

其实除了法律可以给予劳动者支持外,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也担负着同样的职责,这就是今天我们要聊的员工的职业健康管理。

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涉及主要方面

1. 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设备的防护管理;

2. 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原辅材料管理;

3. 职业病防护用品选择及使用管理;

4.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定及更新管理;

5. 职业病防治宣传培训教育管理;

6.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管理;

7.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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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管理的具体要求

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4.6.1要求,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主要目的是发现即将上岗的人员(包含转岗人员)有无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且岗前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

2、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长期从事规定的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目的是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或劳动者的其他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通过观察劳动者健康变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检查周期可参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具体规定。

3、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者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目的是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如最后一次的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d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除了安排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外,用人单位还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规定,为每一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遵循“一人一档”原则。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的内容

1.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2.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 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 职业病诊疗资料;

5. 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因此,用人单位在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时,不要忘记相关信息收集。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涉及到了劳动者个人信息,该档案必须严格管理,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随意翻阅、复印。

2020年,我国第18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主题是“职业健康保护·我行动’,旨在倡导和动员全社会共同关注劳动者职业健康,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和职业健康技术方法,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

没有全民健康,

就没有全面小康。

劳动者的健康影响的不单单是他一个人,

影响的会是他守护下的整个家庭,

也会是我们共同守护的安宁社会,

希望每一名劳动者,

每一名职业卫生从业者,

为了劳动者职业健康,

用心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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